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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admin2个月前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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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4、(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5、(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6、(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7、(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8、(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9、(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解释

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3、(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4、(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5、(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6、(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7、(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8、(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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