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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问题(2019未成年刑法修改)

admin1个月前11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未成年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问题的一些知识点,和2019未成年刑法修改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认为法律提出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要全社会关注和关心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提出警示,使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明白那些行为可以做那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未满18岁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5、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6、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7、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8、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9、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0、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2、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2023民法典中有关中小学的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及1201条共三个条文对校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几乎包括了全部校园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同时还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不同情形,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过错责任”、“补偿责任”三种依据,并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校内外的人身损害侵权作了明确规定,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并运用《民法典》法律武器,对于维护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2、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四、2023年新规定的法律都有哪些

1、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2、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5、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7、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8、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9、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10、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11、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12、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3、二、民法典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14、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6、(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17、(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8、(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9、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1、(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2、(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5、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6、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7、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8、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9、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0、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3、(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4、(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5、(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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