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以及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以劳务出资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以劳务作为出资。
然而实践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现劳务出资的目的:
1、现行公司法采用认缴制,股份按各股东、投资人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安排,而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在缴纳期限前暂不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但该做法存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出资不实或未缴足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公司法虽禁止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允许。因此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与投资人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拟设立或收购的公司。这样便可以持股合伙企业的方式达成劳务出资公司的最终目的。
3、公司可以与出资人作出约定,先核定劳务出资的价值总额,后由公司每月以薪酬或服务费的形式向劳务出资人发放,当达到出资总额后,劳务出资人便以其收到的薪酬或服务费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这样也可达成劳务出资的最终目的。
二、当股东出资不足时该如何处理
1、股东出资不实的救济方式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虽然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的缴纳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未完成出资甚至未出资的股东依然有可能取得股东资格,但是,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
2、一、减资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3、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4、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5、二、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
6、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7、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律师建议:以上做法均是在公司出现问题,公司欲吸收新股东,但受制于出资不足股东无法出局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被动做法。
8、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出资不足股东虽然不享有分红权但享有表决权。
9、而且,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增资、减资属特别决议,须经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
10、如果出资不足股东控股,公司将无法做出股东会决议,导致减资无法进行。
11、因此,律师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股东的表决权等问题,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来处理。
12、如果该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责任,则其就未出资部分将丧失股东资格。延伸阅读: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范本什么条件下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股东权利受侵害时应当如何处理
三、合伙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吗
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会、政府委托国资委。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是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得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既可以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2、合伙企业是多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经济体,合伙人对该企业的债务以各自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人或者多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经营需增资,但股东不愿出资,怎么办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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