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需满足以下条件:1. 对被拘留人有刑事立案侦查的必要;2. 有证据表明被拘留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3. 拘留不得超过适用刑罚的法定期限。在这些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所在单位或者被拘留人本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通报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交被拘留人,并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交审查逮捕机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所在单位或者被拘留人本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通报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交被拘留人,并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交审查逮捕机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刑事拘留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法。如果被拘留人或者其家属认为拘留不合法,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撤销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