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北京市为例,以下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的一般步骤:
1. 缴存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a.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以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为上限,但不超过500万元。
b.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以承包工程的合同总造价的1%为上限,但不超过100万元。
c. 持有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证明的单位,其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不足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补存差额部分。
d.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述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2. 缴存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a.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件的复印件。
b. 施工合同或者中标文件的复印件。
c.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者其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d.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协议。
e.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银行应当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的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管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完成缴存登记手续后,银行应当向其出具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证明。
3. 补缴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4. 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确认手续后,可持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证明及能证明该施工单位进京施工证明的相关材料(如进京施工许可证、承诺书、中标文件等),到市人力社保局农民工工作科申请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证明。
5.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办理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并交回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证明。银行收到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证明,应当自办理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6. 销户:自退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证明及能证明该施工单位已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材料(如银行汇款凭证等),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销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办理销户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7. 其他注意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被暂停投标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收取程序的简要指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途径
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程序更是关系到众多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底是怎么收取的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背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等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程序
1. 申请: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3. 缴纳: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保函金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取得由银行出具的缴纳凭证。
4. 存储: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到指定的专用账户,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5. 使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6. 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三、注意事项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当地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