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包括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直接交付以及简易交付等。动产交付时所有权的类型也会发生转移的。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权生效以交付质押财产以及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为条件的。
一、
动产所有权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的交付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
动产交付时所有权会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
动产质权交付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依据以下两点: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找法网提醒: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