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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admin1周前1031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以及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什么部门解决

1、答: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什么部门解决的问题:

2、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登记,应该由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由其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

3、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历史遗留土地确权的十大规定

1、土地确权的规定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最新政策

1、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3、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5、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6、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7、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清零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1、不好处理因为房屋清零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政府与民众的利益认知不同,有些是政府过去的政策不当所致,有些则是民众违反规定所致,解决起来非常复杂。

2、解决房屋清零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政府与民众的合作,需要政府制定全面合理的政策与方案,需要民众遵守规定和配合政府的实施。

3、同时也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先进的理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4、只有政府与民众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房屋清零历史遗留问题。

五、中央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是1979年8月17日中国中央印发的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2、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都抓紧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的重要问题,并经中央批准,相应地撤销了一批历史上错误的中央文件或纠正了有关中央文件中的错误部分。这些,都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必要的。

六、四川省房改房遗留问题新政策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七、历史遗留房屋认定41号文件

1、根据您提到的"41号文件",我可以理解为您指的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41号文件”)。

2、《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41号文件)于2019年发布,旨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居民提供合法产权。具体来说,该文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3、落实合法住房权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住房,按照相关程序提供合法住房权益,包括产权登记、使用权转化等方面的保障。

4、合理增加产权年限:对于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历史遗留房屋,可以合理延长产权年限,并通过购买、续租等方式补齐使用权期限。

5、完善确权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历史遗留住房确权登记制度,确保住房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落实。

6、请注意,由于我无法获取具体的文件内容,建议您仔细查阅原始的41号文件以了解其中的详细规定。如果您有关于该文件的特定问题,最好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确切和全面的解答。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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