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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什么原则进行(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

admin2个月前529

大家好,关于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什么原则进行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商标的独占权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标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二、域名商标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1、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4、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5、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6、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7、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8、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9、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10、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11、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12、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13、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4、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5、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6、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17、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8、(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19、(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20、(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21、(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22、(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3、(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24、(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6、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7、(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8、(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9、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0、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1、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3、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34、(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5、(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36、(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7、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8、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9、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0、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41、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三、借标维护原则有哪些

借标维护原则主要包括保护借款人的隐私和权益,确保借款人信息安全;维护借款市场秩序、防范和解决借款纠纷;加强对借款项目的审查,减少不良贷款风险;提高借款标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平等对待各类借款人,不歧视任何一方;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借款合同和借贷协议,确保借贷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些原则是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本次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什么原则进行和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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