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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新规定的区别(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admin1周前1015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新规定的区别,以及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有什么政策

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土地遗留问题

二、大红本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是什么意思

1、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2、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3、二、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4、三、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5、四、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6、五、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7、六、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8、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9、八、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10、九、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三、中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于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例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通过政策调整解决:对于一些涉及政策问题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解决,例如通过出台新政策、修改旧政策等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协商解决:对于一些涉及利益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例如通过双方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历史遗留土地确权的十大规定

1、土地确权的规定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最新政策

1、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2、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3、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5、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6、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7、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六、先证后地与先地后证的区别

1、定义不同。先地后证是指买房子先购房后发证,而先证后地是指以前就住在这里,没有证,现在政府发证认可面积。

2、针对情况不同。先地后证多针对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先证后多针对二手房屋进行买卖交易。

3、具体是“先证后地”还是“先地后证”,根据当地的政策而定。

七、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

1、新增人口没有地,去世人口却有地。

目前这个时期正是农村土地开展的第二轮家庭承包时期,土地承包的年限是30年,大约在2028年前后到期。2019年新修订且实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说明了,耕地承包到期限后延长30年,而且不允许各地将地块打乱重新进行分配。这就意味着到2058年,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从而将使得新增人口继续没有地,而去世的人口依旧享有土地承包权。当前农村有一部分村民反映家中存在人口多但土地少的问题,这主要就是由于一直没有分地,所以才有很多村民都想要重新分配土地,但是这个念想从目前来看是实现不了的。

2、关于集体土地的界限权属不明晰。

根据相关的规定,各村集体土地的划分以农村为单位来进行的,并且在近几年实行的农村土地改革,也明晰了土地的权属,现在很多村民的手中已经陆续拿到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但对于集体土地来说,未发包到户并且由村集体统一进行经营的这部分,流转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个难题,这个难题就是土地的四至界限不清晰,村集体总是拿不出强有力的权属证明,进而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关于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新规定的区别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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