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保险契约无效的原因是当事人不具备行为能力;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等。
一、
造成保险契约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找法网提醒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找法网提醒您,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