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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地役权,揭秘地役权:悄然而生的财产权利

admin3周前611

     地役权,指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使用或利用自己的土地及附着物供自己使用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权利。如通行地役权、用水地役权等。 地役权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主体包括需役地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人。 3.地役权的客体包括需役地的土地和供役地的土地。 4.地役权的内容是对利用他人土地进行适当限制的权利。

揭秘地役权:悄然而生的财产权利

    在许多人眼中,地役权可能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它却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哪些属于地役权呢?我们将一起揭开地役权的神秘面纱。

一、地役权的定义与分类

    地役权是指基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特定需要,对其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役权分为以下几类:

    1. 通行地役权:指为了满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行需要,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通过协议在邻近房屋间设立通行地役权。

    2. 用水地役权:指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的用水需要,对他人物权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设立用水地役权。

    3. 眺望地役权:指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的眺望需要,对他人物权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在城市房屋产权转移时设立眺望地役权。

    4. 支撑地役权:指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对土地支撑的需要,对他人物权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设立支撑地役权。

    5. 放牧地役权:指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的放牧需要,对他人物权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设立放牧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消灭

    地役权的设立与消灭均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协商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设立地役权。

    2. 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在设立地役权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合法性原则:地役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地役权的消灭则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例如,当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届满时,地役权消灭;当合同约定的地役权事由出现时,地役权消灭;当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地役权消灭。

三、地役权的保护与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签订书面合同:设立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 登记公示:为了保证地役权的法律效力,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公示,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3. 注意期限与事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和事由,并在期限届满或事由出现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4. 合法合规使用:当事人应当合法合规使用不动产,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它的设立、消灭和使用都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了解地役权的定义、分类、设立与消灭以及保护注意事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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