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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admin1周前381

很多朋友对于劳动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和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区分民事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

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

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干预,和社会法律的风险。责任义务等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民事关系在处理的时候,肯定处理的结果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劳动关系不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是要根据自己的实力社会地位来决定经济报酬的。

二、劳动的三种形式和特殊关系

无所谓谁说了算,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即可。

1.正常情况下的次辞职,提前写书面申请即可,需要保留书面辞职的证据,可以采用挂号信的方式。

2.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情况下,可以用上面的方式写书面申请,但推荐是去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等。

1.正常情况下的辞退,需要支付带通知金。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以此为由辞退。

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如果公司有工会组织,需要先通知工会。

1、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有退休金的人劳务关系

2、协商保留保险关系的人员特殊劳动关系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的人员劳动关系

6、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劳动关系

三、劳务合同劳动法2023最新规定

1、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6、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7、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8、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9、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0、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11、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4、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5、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6、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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