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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钱还能追回来吗(钱还拿的回来吗向谁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admin7天前793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民间借贷的钱还能追回来吗,以及民间借贷借款人死亡,钱还拿的回来吗向谁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民间借款久讨要不到,可以去法院起诉吗,后果是怎么样的呢
  2. 借款通过法院判决后债权人还能向债务人追债吗
  3. 民间借贷借款人死亡,钱还拿的回来吗向谁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4. 借钱的人被判刑,钱还能要回来吗
  5.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已经判决了,找催收公司催收有效果吗
  6. 民间借贷违法吗家里有闲钱可以拿去放贷吗
  7. 欠债还了钱属于正常民间借贷,不还钱是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你怎么看

民间借款久讨要不到,可以去法院起诉吗,后果是怎么样的呢

民间借贷“久”要不到很成问题,因为很可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因为无法证明有通过合法行为使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债务人在法庭上只要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即可拒绝还款。

很恶心,但事实就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益上睡觉的人”――及时依法主张权益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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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

2.标的额较低的案件;

3.权利存在瑕疵的案件;

4.权利人无意支付基础维权费用的(如: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的案件。

借款通过法院判决后债权人还能向债务人追债吗

当然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法院是否判决,债权人都有权追债。

不过,既然你打了官司,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靠国家司法力量追债

民间借贷借款人死亡,钱还拿的回来吗向谁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民间借贷借款人死亡,钱还拿的回来吗?向谁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个问题,变数很多。

1、如果民间借贷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主张权利。反之,如果没有很充分的证据或者过了诉讼时效,追回的希望就比较小。

2、如果借款有担保人,并且担保形式没有明确注明是一般担保,那么可以认为担保是连带担保,可以首先向担保人主张还款。

3、如果借款人有遗产(房产、存款、车辆、股份等),可以起诉其继承人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则可以要求处置其遗产。

当然了,尽快查清死者的遗产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综上所述,本案关键:

尽快查清借款的证据、期限、债务人遗产和继承人情况,可能的话尽快采取财产保全。

借钱的人被判刑,钱还能要回来吗

当然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法院是否判决,债权人都有权追债。

不过,既然你打了官司,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靠国家司法力量追债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已经判决了,找催收公司催收有效果吗

欠钱的是大爷,你敢催收别人就说你是黑社会,你要是欠钱不还别人又说你是老赖,这个社会已经没有道理可讲了,在我看来不管到什么时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现在的人已经不说这个了,欠债不但不还钱还成了受害者,试问一下那些借钱给你的人又成了什么呢?是人都会遇到困难,千万不敢恩将仇报,别人帮了你最后成了别人的不是。那么别人钱我们的钱不还我们又该怎么说呢?做人如果连最起码的对错都不讲了那么就该去死,凡是做生意的都会出现三角债,我们欠别人的都要积极的偿还,别人欠我们的也不能不要不是吗?催一下债便成了催债狗,还不起钱又成了老赖,矛盾吗?其实都是人的良心坏了,没有底线的胡作非为。

民间借贷违法吗家里有闲钱可以拿去放贷吗

之前的回答是在2019年2月份,比较早,之后有两个重磅文件出台,一个是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个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还有一个是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说法,所以重新回答一下。

还是先说总结:家里的闲钱可以拿去放贷,一般的民间借贷不违法(行政法律、刑法),但是比以前管控的更加严了,要注意不要超过次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和非法金融业务,而高利贷超过一定的次数和金额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一、家里的闲钱可以拿去放贷,一般的民间借贷不违法(行政法律、刑法)

家里闲钱去放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性质为“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所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违不违法,关键在于利息合不合法,借款的对象数量,所以这里要说一下利息和借款人数的问题。

二、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会被认定违法,后果是不被法院支持,超过的部分会被要求返还

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修改后有几点:(1)取消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2)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3)这个利率是浮动的,每年可能不一样,根据定期发布的利率来计算四倍;(4)是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认定,所以可以追溯以前签订的合同;(5)只要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算高利贷了。

因此超过上述规定的利率,超过的部分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已经收的可能会被要求还回去。

三、不要超过次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关于职业放贷人,目前正是出台文件的是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提出“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如果被认定是职业放贷人,后果有二:一是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但利息只能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四倍计算;二是会被审查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

另外一个是2019年6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其中提出对于被认定是职业放贷人的,会被法院通知税务局对于获得的利息进行收税。

上面只是两个省份的文件,但是其他省份可能也会有类似的操作。

四、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中提出“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以“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这里的情形和职业放贷人类似,但是职业放贷人是法院制定的后果,法院规制之后行政机关同样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五、高利贷超过一定的次数和金额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以下条件会被追究非法经营罪:

“非法职业放贷”+“高利贷”+情节严重(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死亡等)=非法经营罪

如果用意见中的来表述就是下面的重点:

2019年10月21日之后,有没有私自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上面的公式拆分就是:

1、非法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职业放贷

这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得出的结论。

“非法放贷”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是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体就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高利贷=实际年利率超过36%

这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得出的结论。

3、情节严重=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死亡等四种情形

这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得出的结论,具体有下面四项: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要重点说一下,上面的三项必须同时满足,缺少一个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简单判断标准就是:一是有没有经过批准,二是两年内有没有超过10次(包含10次),三是利率有没有超过36%,四是有没有达到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死亡等四种情形。如果四个没有同时达到,即缺少一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也是未来律师对这种案件辩护的重点。

综合来说,现在放贷必须严守利率的红线,超过红线之外存在四种情形:

1、超过的利率无效,不被支持;

2、超过次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3、超过次数、人数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行政处罚;

4、超过次数、人数、利率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坐牢。

遇到上述情况不清楚的,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吧。

先回答你的两个问题:民间借贷不违法(行政法律、刑法);家里的闲钱可以拿去放贷。

家里闲钱去放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性质为“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所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违不违法,关键在于利息合不合法,借款的对象数量,所以这里要说一下利息和借款人数的问题

一、关于利息

根据2015年9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三种情形:

1.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对方不还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年利率24%到36%以内的,分段计算: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24%到36%之间的利息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反对,对方不还法律不支持你要,对方还了法律不支持退还。

3.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所说的“高利贷”了,即是对方还了,也要求你退回去。

二、关于借款人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2001年4月26日)中提出“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以“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因此,建议借款人数不要太多。

也有人问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回答不会。非法经营罪必须要有“经营行为”,也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经营,靠经营牟利而违法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一般的民间借贷很难达到这个条件。而且根据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高利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提醒一下,利息合法,人数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可是暴力催收则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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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了钱属于正常民间借贷,不还钱是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你怎么看

如果此人问你借钱的目的是伪造的,而且隐瞒了他当时的经济状况,这就构成了诈骗。

比方说一哥们装得自己很有钱,开豪车住豪宅,问你借钱说是急用,或者说是投资某个项目缺点钱。

事后才发现这哥们根本就没钱,豪车豪宅都是假的,借钱的目的只是为了挥霍和装逼。

那你去报警,一抓一个准。超过5万就三年起步,超过50万就十年起步。

关于民间借贷的钱还能追回来吗和民间借贷借款人死亡,钱还拿的回来吗向谁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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