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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六十七条内容(新民事诉讼法67条内容)

admin1周前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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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事诉讼开庭时原告当事人如有代理人,能否发表陈述意见
  2. 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全文
  3. 民诉法解释第167条
  4. 新民事诉讼法67条内容

民事诉讼开庭时原告当事人如有代理人,能否发表陈述意见

作为原告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开庭时可以参与诉讼,代表原告发表陈述意见。然而,在发表陈述意见之前,代理人需要告知法庭自己的身份,以及代理原告的授权文件等相关信息。

此外,在法庭上发表的陈述意见必须与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致,否则会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全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167条

一、民法典167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67条内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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