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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上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答: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划分的。 (一)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质。 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二)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三)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四)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区别先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请求权
顾名思义,先履行请求权是权利人为自身利益积极主动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先履抗辩权是权利人被相对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义务时被动反驳提出的阻止性对抗性要求,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否定对方的即时请求。
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时,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主张该权利:
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
2、债务人破产案件在受理中;
3、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能履行全部债务;
4、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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