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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半年献血犯法吗(献血检测完可以不献吗)

admin4个月前1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不到半年献血犯法吗这个问题,献血检测完可以不献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冒名顶替献血违反了什么法律

《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是北京市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中文名

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

施行地区

北京市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本市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区、县卫生局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10倍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血、供血或出售全血、成份血的;

二、超过规定的供血范围供血的;

三、未经批准自找血源采血、购血的,或者违反规定向个体献血者多次采血的。

第四条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给予警告,并按被采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第五条采血单位不按规定的标准、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或向医疗单位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由市卫生局吊销其《采血许可证》。

第六条为他人逃避献血义务提供条件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每发现一人次200毫升输血费金额1至10倍处以罚款。

第七条用血医院不执行用血验证制度或不按规定证件供血的,每发现一人,按用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

第八条伪造、涂改、转让献血有关证件的,按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0毫升输血金额5到10倍的罚款。

第九条以个体献血者采血量顶替公民义务献血采血量的,按所顶替血量等量输血费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用别人身份证献血了,犯法吗

犯法。

这种情况是不能写别人的名字,就算你想,也没办法,因为第一次献血是需要登记身份证的,而且冒用别人的身份是违法哦。献血是好事,是有爱心的表现,为什么要用亲人的名字呢?如果是他们需要用血,那么亲人是可以用和你献血量同等的血液的。

卖500毫升血违法吗

不管卖多少都是违法的,现在血液只有无偿献血一条途径。卖血和接受卖血均属于违法行为。还有各地的义务献血条例都明确禁止卖血和接受卖血。

《献血法》第十九条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

《贵州省献血条例》已于2000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经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5日

贵州省献血条例

(2000年11月25日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

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输血等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确保血液质量及用血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计划的实施及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

第二章献血与用血

第六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卫生工作者率先无偿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七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每次献血可享受3天休假,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交通费等补贴。

第八条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九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应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所献血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仍可按所献血量免费用血。

第十条本人适龄健康和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均未献血的,临床需要用血时,动员亲友、同事互助献血;如无互助献血的,除交付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成本费用外,当地献血办公室可收取成本费2倍的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应献血而未献血的公民用血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还所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半年内完成上一年献血计划的;

(二)配偶、子女、父母在6个月内献血的;

(三)亲友、同事在3个月内互助献血的。

从交纳用血互助金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退还手续的,不再退还,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第十二条互助献血者,由当地献血办公室发给互助献血证明;被援助对象凭证免交互助献血者所献血液量的50%成本费用,临床用血量超过互助献血量的部分,按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享受优惠用血者需要用血时,凭有关献血证明、身份证、能证实其亲属关系的证件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办理优惠用血手续。凭优惠用血证明减免用血成本费用。

异地用血者,持以上证件及用血交费票据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急救病人需要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先用血,5日内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禁止以伪造、涂改等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无偿献血证和互助献血证明。

第三章采血、供血与输血

第十七条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必须由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血站的建设,保证血站必要的工作条件。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采、供血活动。

第十八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采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禁止血站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九条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结合临床用血需要自行储存适量血液,做到科学、合理、计划用血,积极推行成份输血,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并对血液按规定项目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核查;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评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红十字会推荐,参加全国评奖。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家庭无偿献血2000毫升以上的;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资金或实物事迹突出的;

(四)长期免费提供宣传场地、采血场地的;

(五)免费刊登、制作、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成绩突出的;

(六)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在采血、用血及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八)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献血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七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血站违反本条例,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献血检测完可以不献吗

回答如下:一般情况下,献血检测完后是可以选择不献血的。献血检测主要是为了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排除一些与传染病相关的风险因素。如果献血者的血液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有潜在的健康问题,献血中心可能会建议献血者暂时或永久停止献血。此外,献血是自愿行为,献血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献血。

非法组织他人献血的判多少年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献血浆合法吗

年满十八健康公民献血是合法的

文章分享结束,不到半年献血犯法吗和献血检测完可以不献吗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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