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特殊情形包括: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地下施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等情形。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过失;客观上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
一、
过错推定特殊情形包括
过错推定特殊情形包括: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二、
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客观上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失,产生了损害后果并且具有因果关系。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
3.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4.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