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爷爷奶奶可以做法定监护人吗,以及入学监护人必须是户主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 爷爷奶奶的房产证可以将孙子的名字添加进去吗
- 爷爷奶奶有没有资格插手孩子的教育?
- 入学监护人必须是户主吗
- 儿子离婚后孙女户箱落在爷爷户口簿上算不算临户人
- 亲姐姐已成人,算是法定监护人吗
- 66周岁可以当监护人吗
- 老年人的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爷爷奶奶的房产证可以将孙子的名字添加进去吗
可以。
需要看孩子是否成年,未成年,需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孩子合法监护人一起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和两位老人一起办理。
就是简单的房产证加名,根据实际份额缴费,实际就是等同于二手房交易,老人把自己名下房子产权一部分赠予或是买卖过户给孙子。使得孙子成为房产共有人,就可以办理孙子姓名加在老人房产证上。
爷爷奶奶有没有资格插手孩子的教育?
“爷爷奶奶有没有资格插手孩子的教育"这个问题,我是有深刻感受的,所以很乐意回答。
我认为爷爷奶奶是有资格的,但不能过份干涉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更不能一味的溺爱,孩子教育的主动权和决定权还是交给父母亲为上策。
爷爷奶奶所处的年代,所经历的事情,许多都是宝贵的经验,但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如果爷爷奶不注意学习,思想、观念、行为等可能与现在潮流脱节,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如父母亲能紧跟时代脉搏,更容易找到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方法。
我出生一个月后就交给外公外婆带大的,因为父母都在外当老师,十天半月难见一面。由于外公家多代单传,对孩子溺爱的不得了,百般宠爱不让父母亲严厉管教,不准爬树,不准游泳,不准激烈的运动……结果虽然自我感觉童年有老人的呵护很幸福,但性格的形成有许多缺陷,长大后想拼命地弥补都弥补不了,不能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在回想起来,除了对外婆外公关爱的深深怀念就是对他们管教不足的丝丝遗憾!
到了我女儿出生,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外公外婆奶奶走的早,爷爷退休后在老家帮我弟弟照顾孩子,女儿完全靠我和她妈妈两个亲手带大,我们充分发扬民主,从女儿懂事时起,什么问题都征求尊重她的意见,家长只做引导启发,主意让她拿。功夫不负有心人,孩子的成长进步令人欣喜,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许多人都问我们是怎么教的?我就开玩笑说:“反正不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教的,而是我们自己教的”。
总而言之,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家庭是幸福的,我们只有羡慕的份,可以让他们负责孩子的饮食起居等生活管理,或参与对孩子的教育,但教育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应始终牢牢掌握在父母亲手里,这样对孩子的成长进步更有利!
有认同我观点的朋友吗?欢迎交流。
入学监护人必须是户主吗
入学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不一定是户主,户主可能是爷爷奶奶,第一,监护人是自己的父母,如果是孤儿,那么你的监护人可能是爷爷奶奶,外婆外祖父或者是叔叔伯父等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你的入学监护人,当然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的亲属也可以作为你的监护人。
儿子离婚后孙女户箱落在爷爷户口簿上算不算临户人
儿子离婚后孙女户口落在爷爷户口本上上算不算临户人?
儿子是离婚后把孙女户口上在爷爷名下,要算也只能算是临时监户人,她的父亲,母亲才是她的第一监护人。虽然户口上外爷爷名下,孩子还没有独立法律权力,爷爷可以做临时监护人的。
亲姐姐已成人,算是法定监护人吗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66周岁可以当监护人吗
对于一般情况是18岁,如果16岁已有自己经济收入并以此足以维生,那么16岁开始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监护人。父母因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终止。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专门为没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所设立的,对于监护人的要求就必须要有完全的民事能力,以及还有能力保护被监护人,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对于未成年人法定的监护人就是自己的父母所以66周岁可以当监护人
老年人的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选择监护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确定监护人时,老年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监护人范围为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老年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以及组织。
如果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他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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