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农民土地问题法律咨询和农民遇到土地纠纷,该如何维权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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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遇到土地纠纷,该如何维权
农民遇到土地纠纷,该如何维权?
在农村,农民土地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事,也是个很简单的事情,并不存在维权的问题。多数都是一些你挤我,我挤你的问题,没有敢明目张胆霸占土地的事,这就不存在什么维权问题,大不了就是个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多数都是因为地挨着地岀现的矛盾,这家多了那家少了,不是你挤占了我的,就是我挤占了你的,多数都是些鸡毛蒜皮的事儿。一般到村委会都可以得到解决,每个村都有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只要按照土地台帐,到实地通过丈量,谁多谁少一清二楚。
如果调解不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对土地纠纷有专门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实在农村,除了恶意霸占土地的以外,农民相互之间的事情,用不了大动干戈,只要双方都谦让一点,不会有什么纠纷,即使有了矛盾,双方和和气气,都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因为鸡毛蒜皮的事伤了双方和气,细想想是划不来的。大家在一个村居住,低头不见抬头见,有个大事小情还要相互帮助,尽量不要走司法这条道。农村的很多恶性刑事案件,都是从鸡毛蒜皮上引起的,冤家宜解不宜结,奉劝朋友们,不要因为一点点纠纷,就用“维权”去对待。
当然,当农民自己承包的土地受到严重侵害时,就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纠纷怎样处理
农村的土地纠纷虽然不是太多,但发生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因此需要及时调处。那么该如何正确化解呢?
土地纠纷调处的原则土地纠纷调处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双方诉求,平衡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查事实、摆依据、讲道理、明是非、晓利害、促和解,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去伪存真寻找依据,明晰双方利害关系,耐心说服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土地纠纷调处还有一个原则就是快刀斩乱麻,越快越好,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一般是个人之间先行协商,需要上级介入调处的一般是户与户之间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纠纷不出乡的原则,逐级调处消化,确实不能调处的再申请上一级组织介入调处。
最终不能达成协调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裁决,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既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以后调处程序终结,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属于基层工作经验,一般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调处会得心应手,顺利解决的概念较高。首先要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将相关政策规定熟记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纠纷原委,双方诉求事实依据,并明辨是非,去伪存真,掌握可令对方信服的事实依据;最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不能妥善解决的后果,抓住双方理性的弱点,促使双方理性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调处。
以上是本人长期从事纠纷调处方面的一点心得体会,还请业内人士批评指正,共同提高!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仲裁解决
第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请除仲裁员以外的他人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第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第三、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想人民法院起诉。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