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非法人团体包括哪些单位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法人机构类别怎么区分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有什么区别
- 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哪些组织机构
- 法人机构类别怎么区分
- 什么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 自然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 民非证没有年检对法人有影响吗
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有什么区别
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如下:
责任上不同:有了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非法人组织虽然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
概念定义上不同: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设立的程序不同。企业法人一般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而非企业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
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哪些组织机构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
有代表性的非营利组织有:
1、中国红十字会。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2、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协会(IEPOA),是一个专业性的环保组织,一个旨在追求全世界环境保护组织大联合、大团结的国际性社团组织。
3、中华慈善总会,是一个成立于1994年的慈善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法人机构类别怎么区分
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什么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在西方某些国家,企业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随着我国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国企业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2.社团法人: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并须经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才可取得法人资格。有些社团法人则须经主管部门许可,方能成立。社团法人的议事机关为社员大会,执行机关为董事或董事会。有些社团法人还须设置监察机关。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
3.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自然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自然人指的是生物学上的人类,也就是有生命、有思想、有感情、有意志,并能够进行法律行为的个体。在法律上,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人则指的是除自然人以外的各种组织、机构或者实体,如企业、公司、政府机构等。在法律上,非法人通常是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必须通过代表人员来进行法律行为。非法人可以通过授权代表人员来实现其权利和义务,但其权利和义务最终仍然是由非法人本身承担和负责。
在经济活动中,自然人和非法人的地位和角色不同,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自然人往往作为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等参与经济活动,而非法人则作为企业、公司、政府等组织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有生命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非法人则指的是没有生命的组织或实体,如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其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具体来说,非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非法人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最终的责任和义务还是由非法人本身承担和负责。
此外,自然人还具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人权、劳动权等。而非法人则具有企业主权利、公司权利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活动中,自然人和非法人的地位和角色也不同。自然人往往是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等经济主体,而非法人则是企业、公司、政府等经济主体。不同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有不同的定位和作用,都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这是三种不同的形式,区别在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民非组织均登记为法人型。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条例》规定的设立要求,法人型民非组织应当是具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要求符合民法理论上法人的特征。因此,法人型民非组织具有完全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可将登记的民非组织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合伙型民非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该条同时规定了9类具体的其他组织类型,合伙组织即包括其中。笔者认为,基于合伙形成的民非组织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特征,应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民非组织还是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民非组织中的合伙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合伙的诉讼主体模式。首先,合伙成立的民非组织均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机构,民非组织虽不像合伙企业那样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方可成立。对于民非组织的运行,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结构要求。相反,传统的合伙中,除了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比较规范外,非企业型合伙的架构和运营一般比较松散,法律对其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等强制性规定,因而与民非组织不可等同。其次,《条例》要求民非组织必须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换言之,合伙型民非组织必须拥有一定的独立的财产,只有在民非组织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对外债务时,才可能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传统的非企业型合伙中,合伙组织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往往是高度混同的。再次,合伙型民非组织并非法人型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综上,合伙型民非组织完全符合《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也未对合伙型民非组织作出类似《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特殊规定,故合伙型民非组织属于《意见》规定的其他组织,由登记设立的民非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无需由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笔者认为,合伙型民非组织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确定标准。执行中,如果合伙民非组织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可追加其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个体型民非组织,是否与普通个体工商户一样,当然地由开办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主体?笔者持否定意见。一方面,个体型民非组织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特征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一是均需要合法设立,虽然登记机关不同,但仍需经法定程序登记设立;二是均具有组织机构的特征,均通过设立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对外经营上往往以经登记的组织名称为代表。另一方面,二者间的区别更为显著: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民诉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有特别规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而法律对个体型民非组织的诉讼主体并无规定。二是从组织架构来看,如前所述,个体型民非组织的组织体系较个体工商户而言更为复杂和完备,更符合《意见》对于其他组织应具备的“一定的组织机构”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运行组织往往非常松散,理论通说则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范畴,而非将其纳入其他组织的范畴。综上,个体型民非组织与个体工商户相比,更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应参照《意见》规定的其他组织,由登记设立的个人型民非组织名称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非由开办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当事人。对于合伙型民非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该条同时规定了9类具体的其他组织类型,合伙组织即包括其中。笔者认为,基于合伙形成的民非组织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特征,应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民非组织还是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民非组织中的合伙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合伙的诉讼主体模式。首先,合伙成立的民非组织均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机构,民非组织虽不像合伙企业那样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方可成立。对于民非组织的运行,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结构要求。相反,传统的合伙中,除了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比较规范外,非企业型合伙的架构和运营一般比较松散,法律对其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等强制性规定,因而与民非组织不可等同。其次,《条例》要求民非组织必须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换言之,合伙型民非组织必须拥有一定的独立的财产,只有在民非组织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对外债务时,才可能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传统的非企业型合伙中,合伙组织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往往是高度混同的。再次,合伙型民非组织并非法人型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综上,合伙型民非组织完全符合《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也未对合伙型民非组织作出类似《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特殊规定,故合伙型民非组织属于《意见》规定的其他组织,由登记设立的民非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无需由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笔者认为,合伙型民非组织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确定标准。执行中,如果合伙民非组织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可追加其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曹克睿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非证没有年检对法人有影响吗
有影响。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会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处罚。撤销了如果以后还不符合条件,达到一定期限就会被注销。将来您就要重新申请,也有可能被列为失信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知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