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的业务特点是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动产质押合同一般是需要在合同成立时能够生效的,或者是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
一、
动产质押有哪些业务特点
动产质押的业务特点有:
1.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2.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银行所属的任一支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
二、
动产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或者在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
动产质押需要登记吗
找法网提醒您,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押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押自动产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即可对抗第三人。